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
【发布单位】
教育部办公厅【发布文号】
教基二厅[2016]2号【发布日期】
2016-09-09【生效日期】
2016-09-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教基二厅[2016]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有关高等学校,有关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管理制度,特制定了《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6年9月9日
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严格规范并加强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列入教育部部门预算,专门用于支持教育课程教材教学考试评价改革及相关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年实施,科学安排、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教育部管理,具体由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会同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涉及的各个项目,由项目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负责编报专项资金中期规划和年度预决算;审核各项目执行单位报送的项目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资金预决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审议各项目资金执行中的预算调整申请;对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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