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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农村信用组织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办法

批转人行定西市中心支行

关于定西市农村信用组织信用信息采集

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2〕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

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定西市农村信用组织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定西市农村信用组织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农村信用组织信用信息采集流程,保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合理使用,强化“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发挥农村信用信息在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保障作用,根据《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惠农工程的意见》(定政办发〔2011〕301号)、《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惠农工程领导小组和农村信用组织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定政办发〔2011〕315号)和《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惠农工程实施方案(2011—2012年)的通知》(定政办发〔2011〕316号),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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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信用组织,主要指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所称的农村信用组织信用信息,是指农户、行政村、乡镇在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农村信用组织信用状况的记录和数据,以下简称农村信用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采集的农村信用信息,主要为“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数据支持,为评审认定各级农村信用组织提供基础信息保障,确保“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采集的农村信用信息,主要在定西市辖区各级金融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间使用,主要应用于评定各级农村组织的信用等级,为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提供参考依据,为政府部门监测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条“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和农户信用信息中心,主要功能是破解银农信息不对称、规范农户信用评级管理和提升信贷支农工作。

第六条“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中心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分中心设在所在地县级人民银行。安定区信息分中心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定西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农村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评估和使用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制与保障

第八条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按照“分级采集、统一管理”的原则,具体由各级农村信用组织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即:县区农村信用组织评审委员会负责采集所辖乡镇的信用信息;乡镇农村信用组织评审委员会负责采集所辖行政村的信用信息;行政村农村信用组织评审委员会负责采集所辖农户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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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地方各地政府切实发挥在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中的组织领导作用,加强对农户信息采集的督查指导,确保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全面、真实、完整。

第十条加强各项政策支持与机制保障。建立农村信用信息采集补偿机制,财政部门加大对农户信息采集的财政补助,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和设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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