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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报刊行政管理

第十二章广播电视行政管理

广播和电视是通过无线电波或者导线传播声音或图像的现代化的大众传播手段。广播电视的行政管理,包括对广播电视机构的管理、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对广播电视的频道资源和传输覆盖网的管理。

目前,规范广播电视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电信条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办法》、《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剧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手机参与和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级以上广电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电行政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级以上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审批。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电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筹建。

副省级城市以上广电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可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台,经逐级审核后,由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分台,应于开播前向所在地的广电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广电行政部门的管理。

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应经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批准。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跨地区合办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由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审批。县级广播电视台原则上不自办电视频道,其制作的当地新闻和经济类、科技类、法制类、农业类、重大活动类专题以及有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广告等,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公共频道预留时段中插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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