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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报刊行政管理

第十一章报刊行政管理

目前规范报刊出版活动最高位阶的法律文件是《出版管理条例》。与《出版管理条例》配套的有关新闻出版管理活动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报纸出版评估论证制度试行办法》《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关于规范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通知》《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申请创办报刊出版单位

《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出版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出版单位,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2007年6月16日、7月16日、8月16日,一份名为香港《社会新闻报》,并在报头处标注“获中国政府特许在内地发行之报刊”的报纸连续3期对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法案件进行报道,对法院办案横加指责。自称该报社长、首席记者的高扬还多次策划、组织、指使一些不明真相人员在营口、北京等地闹事,《社会新闻报》被依法取缔。

二、报刊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一)报刊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与出版单位的关系

主办单位是指报刊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主办单位所办报刊的专业分工范围,应与主办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主办单位所办报刊的办公场所应与主办单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域。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办出版单位,应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要的主办单位以及相应的主管单位。

主管单位是报刊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是该报刊主办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则为主要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在中央应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自治州、设县的市和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应是局(处)级以上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应是县(处)级领导机关。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报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报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报刊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禁止将出版单位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报刊出版单位在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下负责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报刊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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