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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3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1〕9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民办教育发展重点工作

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5号)精神,现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对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事项,省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并指导督促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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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优化发展环境,完善发展机制,提升发展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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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办教育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一、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一)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

(二)建立民办教育综合会商机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制定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维护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秩序。(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金融办)

(三)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办民助、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方式参与举办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支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联合组建教育集团。(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鼓励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在土地划拨或出让、规划建设、金融税收、设置审批、项目申报和奖励评定等方面给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并在资金投入、设备添置、项目安排、人才引进、师资建设、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扶持。(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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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

(五)完善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制度,明确民办学校法人登记类型,开展分类登记。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的民办学校和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没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省编办,省民政厅、工商局、教育厅)

(六)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民办高校的学历教育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

(七)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应在学校章程中明确并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八)将民办学校招生统一列入当年招生计划,招生数、招生范围应尊重民办学校的意见,根据民办学校实际办学能力核定。建立随办学条件变化调整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机制,招生计划增量部分应积极投向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形成招生计划激励学校发展的机制。(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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