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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探矿权登记审批管理工作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探矿权登记审批

管理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探矿权登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地发[1998]48号)和《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申请

根据《办法》的要求和国土资源部的授权,凡在内蒙古自治区管辖范围内勘查《办法》附录中所列的34个矿种且勘查投资小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勘查项目和《办法》附录所列矿种以外其它矿种的,必须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递交勘查登记申请资料,办理勘查登记审批手续。由国土资源部办理勘查登记审批的项目(跨省区勘查项目,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产勘查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及《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矿种中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勘查项目),探矿权申请人应将申请资料直接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及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同一勘查范围探矿权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取市场竞争的办法出让探矿权。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的探矿权不委托盟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盟市、旗县国土资源局擅自受理探矿权申请的行为无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按照收到探矿权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批,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二、受理(2日)

受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文大厅办理。受理人员应按要求依次清点、检查申请资料,决定是否受理并由办文大厅建立登记台帐。

㈠清点、检查申请资料

根据探矿权申请的类别(新设立、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确定应当提交的必要资料和附加资料,于申请送达当日清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

1.探矿权新设立申请

应当提交的必要资料有: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样式,按照填表要求填报并加盖公章,注意章名一致。

(2)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

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区块图表样式。探矿权申请人应将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标于区块图表上,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注意在"申请人"处加盖公章。

(3)探矿权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公民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受理人员查验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

提交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应当是国土资源部或各省区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应与本次探矿权申请业务范围相符。

(5)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勘查工作计划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①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的地质勘查计划;

②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工业局批准的勘查计划;

③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准的勘查计划;

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认可的地质勘查计划

对不具备上述计划的项目,应提交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勘查合同是指出资人与受委托勘查的施工单位双方依据合同法签订的有效合同文本。

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的勘查项目委托书。委托方可以是政府、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6)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附件

包括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工作设计书及其工程布置图等附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计划项目提交下达项目资金数额的勘查工作计划;合同项目及委托勘查项目提交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资信证明材料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①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在有效期内);

⑦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勘查资金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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