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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农村新民居建设政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

冀国土资发(2009)9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农工委(部),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农工委(部):

为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问题,制定如下意见。

一、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要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按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村镇空间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推动农村新民居建设。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空闲地和废弃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切实解决农村新民居建设的用地问题。

坚持集约用地原则。农村新民居建设要遵循有利于建房集中、用地集约、保护耕地的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好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产业发展、农田保护、生态涵养等用地,彻底改变农村居民点分散和土地粗放利用现状,确保示范村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坚持节约用地原则。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原村址面积的三分之二以内,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新民居示范建设,提倡和鼓励建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规划设计为独门独院的,每户占地面积要控制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限定标准内。新民居示范村,应当成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的典范。

坚持严格管理原则。坚持一户一宅。凡农户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新民居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农户一律不批准宅基地。

二、采取周转用地方式解决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

对建新拆旧的新民居建设示范性工程,需要新占农用地的,可采取先占后补的方法周转使用。即:按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先行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待村民搬入新居后,将旧村址复垦利用,复垦的耕地首先要补充新占的农用地。补充耕地的面积应当是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周转用地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使用周转用地最多不超过50亩(整体搬迁的除外),使用年限为3至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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