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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有关工作衔接问题的通知(闽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

省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有关工作衔接问题的通知

闽国土资文〔2003〕76号(2003年5月12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3月27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为了确保保障工业发展用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工作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台保障工业发展用地政策意见是省政府在新形势下,为加快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做出的重大决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服务意识,把落实闽政[2003]6号文中的各项土地政策,作为国土资源管理服务经济建设的切入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确保符合产业导向、规划布局合理的建设项目用材九个别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调整方案,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符合条件的,省国土资源厅自收到报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由厅规划处会同有关处室负责落实。

三、工业项目用地指标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省国土资源厅在国土资源部下达我省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中预留一部分用于全省调剂。具体由厅规划处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予以落实。

四、工业项目和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按批次单独报批,各市、县政府在农用地转用征用报批时,应在申请报告中对3年后补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留成部分做出承诺,并在《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的用途栏中,注明“工业”、“工业园区基础配套”或“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基础配套”字样

厅农用地转用征用处负责组织会审;厅财务处负责核定和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部分和耕地开垦费,并建立缓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台帐。

五、实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换政策,享受置换政策的用地项目应交纳土地整理的成本费用,用于土地整理的再投入。土地整理成本费用暂按耕地开垦费标准征收。具体由厅财务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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