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意见[5篇范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督促检查工作范围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
(三)中央领导同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中央领导同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五)全国人大、政协和省人大、政协交省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六)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督促检查工作分工
(一)督查处(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的事项1.《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
2.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3.省长批转省辖市领导同志的批示件;
4.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督查处督办的公文;
5.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批示中明确要求督查处办理的其他事项;
6.按照工作职责需督查处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二)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由业务处室承办的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2.省长批转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同志、涉及本处室业务范围的批示件;
3.省长、副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
4.副省长批示件;
5.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业务处室督办的公文;
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批示中明确要求业务处室办理的事项;
7.按照工作职责需各业务处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1.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公文后,按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领导要求,明确一个处室督办(需几个处室共同督办的,要明确牵头处室)。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主管副秘书长审核,报主管副省长或省长同意后,以办公厅名义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2.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下发后,公文版记中注明的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主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政府工作报告》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督查处要及时将《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立项,以办公厅名义发文,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
4.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后,督查处和有关业务处室要及时将会议纪要中需要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5.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向省政府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凡公文和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要在1个月内办结,会议纪要一般要在20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限报告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再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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