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
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6]70号
颁布时间:2006-11-29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目前,我省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已进入攻坚阶段。建立国有企业划拨土地完善的处置机制,规范和简化处置程序,提高处置效率,通过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筹集资金安置职工,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构建和谐海南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法收回的土地出让金应主要用于国有企业改革中所需要的各种费用,如安置下岗职工等。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国资委等单位,要对全省划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并于今年年底前向省政府报告清理情况。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法处置土地资产,妥善安置职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关闭、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批准改制的国有企业,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予以处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租赁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
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
本办法所称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根据需要,以一定年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第五条国有企业改革中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以出让、租赁和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以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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