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旅游局关于加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渝交委安〔20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运管局、交通执法总队:
《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已经2010年第九次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附件:
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
1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所称“安全生产”是指道路客运企业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而进行的安全生产工作。
本规范所称“企业车辆”是指以车辆行驶证登记的企业名称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
3本规范适用于在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的、取得从事道路客运资格的道路客运企业(不含农村客运企业)和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场(以下简称“企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4基本要求
4.1企业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应当全面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条件,按不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2企业应主动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按行业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公司化经营和管理。
5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5.1企业应建立各层级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成人员、工作任务,形成层级清晰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5.2建立健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做到工作机构、人员、责任、设施(备)、经费“五落实”。
5.3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5.3.1企业应根据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辆总数小于50辆的企业,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配备不低于3人;车辆总数大于(含)51辆、小于(含)99辆的企业,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配备不低于5人;车辆总数大于(含)100辆的企业,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配备不低于7人。
5.3.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运输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持证上岗。
6安全生产职责
6.1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一岗双责的体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6.2企业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根据行业管理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岗位构成,明确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制定关键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将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7安全经费管理
7.1依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不低于营业收入0.5%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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