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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加大对交通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促进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本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和推广。

第二条(使用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持重点原则,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期投资经济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明显、公益性较强的项目或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明确的交通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及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第三条(支持范围)

(一)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或对既有运输工具、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提高其节能减排性能,年新增节能量在15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二)通过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或天然气等石油制品替代能源,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年燃料替代量在10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三)本市注册的老旧船舶的提前报废项目

(四)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重点支持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节能减排项目

对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资助方式,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实际节能减排量等综合平衡确定资助额度。节能减排量须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一)对于节能量可以量化的项目,根据实际新增节能量按每吨标准油15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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