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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规范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资质认定(包括车辆技术状况、人员资格条件、设施设备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本地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及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章

第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资质条件

总则

(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①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②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③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车辆应当安装gps监控系统车载终端,车载终端应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技术标准要求,并能适时监控;

④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停车场地面积应达到车辆总数的投影面积2倍以上;

⑤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⑥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

⑦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⑧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2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初中以上学历。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③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并与企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有效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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