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协议出让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提纲
采矿权整合业务指南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机关集体会审、属于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一、协议出让的条件
1、协议出让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得低于设置方案面积的85%)。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者备案,不得批准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
2、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不得超过原采矿权面积25%,超过原采矿权面积25%,确需协议出让的,必须通过省厅组织的矿产勘查开发专家专题论证。
二、协议出让的审批程序(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的)
1、企业申请;
2、县局组织有关科室现场查看;
3、上报局党组研究;
4、企业委托、县局同意资质单位实地核查、编制扩界储量简测报告;
5、县局出具意见报送市局;
6、采矿权人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向省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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