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种情形、七种情形、两个六严禁五篇
福建省“单独两孩”政策已于3月31日起施行,对此省卫计委及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衔接政策,并于4月4日正式发布。按照新发布的配套衔接政策,福建省独生子女共有4种认定情形。政策还明确规定,申请再生育的独生子女待遇不可再享受。
独生子女4种认定情形
虽然《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界定“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独生子女:
1.本人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死亡,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的。
2.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的。
3.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视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这些证明
视为独生子女的,在办理再生育审批时应提交如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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