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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187号令[5篇]

【发布单位】

湖南省

【发布文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日期】

2004-05-25【生效日期】

2004-07-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伯华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穴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雪产权管理,保障人防工程投资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防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但人防指挥等保密工程除外。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产权,是指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即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对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

第四条第四条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战时服从人民政府统一调用。

第五条第五条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的管理制度。人防工程产权证书为国家现行房屋产权证书,不另行制发人防工程产权证书。

第六条第六条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抵押、出租、处分人防工程和取得收益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人防工程由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履行维护义务,不得毁坏、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及其防护设备设施或者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降低防护效能。


(未完,全文共2265字,当前显示7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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