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财金〔2013〕66号
各市、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促进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97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金〔2013〕4号)等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97号)及省财政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金〔201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依据全省(不含宁波,下同)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营业税缴纳情况,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对各市、县(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下称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遵循“统筹兼顾、适度调节、强调执行、结余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补助条件和标准
(未完,全文共1991字,当前显示61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