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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号)以及《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本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在淄博市境内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平稳但如果不及时采取抢救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尸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标准确定。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市级筹集管理,统一政策,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分配,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事故管辖区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通知医疗机构或殡葬服务机构申请垫付救助基金,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追偿垫付费用。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负责审核医疗机构申请垫付的抢救费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理。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伤者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抢救医嘱单复印件,抢救费用明细清单、医疗发票等,特殊情况无法开具医疗发票的情形,须审核确认医疗机构出具的无法开具医疗发票的证明书。负责督导、审核市属、市管医疗机构申请救助基金的相关工作,并督导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督导、审核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申请救助基金的相关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有关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的工作。依据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监督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丧葬费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理。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尸体火化证明材料、殡葬费用明细清单、殡葬费用发票等。

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监督检查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专户缴纳救助基金,监督保险公司是否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时垫付抢救费用。

第二章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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