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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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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授权,现将《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

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道路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办法》规定救助条件的,可以依照本操作细则的规定向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

第二章救助基金的筹集

第三条在本市内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救助基金账户缴纳所应承担的金额,基金办应当出具收款收据。对未及时、足额缴交的保险公司,由厦门保险监管机构督促其补缴。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未投保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缴入国库的罚款,由市财政局及时足额划拨至救助基金账户。

第五条在保险公司按规定比例足额缴交交强险保险费提取资金后,市财政补助资金应及时缴入救助基金账户。

第六条救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核算管理,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救助基金当年年终不足的,由基金办提出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救助基金出现严重不足时,应在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商市财政部门、厦门保险监管机构就下一年度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提出调整意见,经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垫付

第八条发生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必要时,可根据现场勘查和初步调查的情况,建议当事人预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当事人预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

发生符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金办。其中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由医疗机构、当事人或近亲属通知承办交警大队,承办交警大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金办。

承办交警大队可以使用传真方式书面通知基金办。基金办研究同意后通知承办交警大队。

承办交警大队书面通知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复印件送达受害人及医疗机构。

第九条符合救助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依照《办法》和本操作细则的规定向基金办申请救助;受害人因伤亡无法申请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医疗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的,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承办交警大队出具相应证明后,由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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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机构提出垫付申请。

一次性困难救助应由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第十条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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