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0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年8月31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同时废止。[1]

部长苗圩

2015年5月19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二)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作业人员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九)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

(十)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二)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具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未完,全文共4491字,当前显示148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