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山东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支持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的各类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金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基金项目分为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科研开发项目、新型墙材应用与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新型墙材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基金项目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鲁单位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六条申报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的科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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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的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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