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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农民工资保障金管理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2006)作者:房地产时间:2009-7-2浏览量:670内政办字〔2006〕443号

为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利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建、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制度

三、本办法所称保障金是指为防止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一定比例分别预先向保障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按工程造价的

1.5%缴纳;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各按工程造价的1.0%缴纳

保障金按照工程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障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金的监督使用。

四、工程建设单位和中标企业按照以下程序缴纳保障金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1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承包合同,到建设部门保障金管理机构核定保障金缴费额(来自:www.fdcew.com),并填写《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保证书》(以下简称《保证书》)一式5份

(二)凭《保证书》到指定银行办理保障金存款手续

(三)凭银行存款回执,由保障金管理机构认定保障金存款手续,并在《保证书》上签章

(四)持具有保障金管理机构签章的《保证书》等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农民工工资是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验《保证书》。没有《保证书》的,视为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不落实,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六、施工现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公告牌制度。工程开工时,工程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公告牌。公

告牌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开竣工时间、工程项目保障金缴费额、举报投诉电话。公告牌的规格、样式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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