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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第七条重大项目应当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

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有充分理由的,经批准,可申请书面审核验收。

一般项目可以申请通信评议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申请书面审核验收的,应当提供证明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综合计划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一般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市、县(市、区)属单位承担的,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持验收。

第九条除书面审核验收的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在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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