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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

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派驻省外办事机构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团组织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省财政厅、省级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需处置的资产信息应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相一致。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件,是省财政厅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其产权变动和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及信息系统数据的依据。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进行处置;事业单位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形式、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无偿调拨(划转)、捐赠、出售、出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并附相关材料,同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

(二)主管部门对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权限内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超过规定权限的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涉及房屋、土地、大型设备或一次性数额超过500万的国有资产处置,省财政厅与主管部门应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行政事业单位组建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愿无偿将其使用的合法财产以捐献、赠送的方式用于社会公益、扶贫、赈灾的行为。

第十二条无偿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第十三条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确需划转的,划出方和接收方协商一致,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文件;

(二)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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