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E4%BA
【发布单位】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8〕66号【发布日期】
2008-11-10【生效日期】
2008-11-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8〕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做好我省古籍保护工作
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对历史、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和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合理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开展古籍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步骤,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系统完善和行之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逐步提高全社会参与古籍保护的意识。
二、开展古籍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古籍普查和登记工作。从2008年起,用4到5年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和登记工作,了解和掌握全省各类图书馆、博物馆以及民间组织和个人收藏古籍的现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古籍进行登记造册和定级。
(未完,全文共1960字,当前显示63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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