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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仲裁典型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5篇范文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社仲[2003]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指导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准确、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9月22日至23日在南京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现将《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为了规范全省劳动仲裁工作,提高仲裁案件处理质量,及时研究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9月22日至23日在南京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省辖市仲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省总工会、省高级法院也派员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从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当前突出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或者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将研讨会意见纪要如下: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问题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与管理、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只订立了聘用合同,因此而发生了争议。应当指出,这种做法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由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予以受理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分别情况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订立劳动合同又订立聘用合同的,处理劳动争议时应以劳动合同作为裁决依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聘用合同只作为双方协商意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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