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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是指农村村民申请建造生活居住用房和家庭生产用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村规划,不得随意选址。鼓励村民建房向中心村集聚,提倡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城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服从城镇规划。

农村村民建房需调整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有权依法调整,村民必须服从。

第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建房用地面积未达到本规定限额标准的;

2、现有住房属旧、危房,确需新建、扩建、拆建、易地建造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拆迁的;

4、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第五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建房用地不予批准;

1、不符合农村新村规划的;

2、一户已有一处宅基地的或出租、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建房用地的;

3、建房用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限额标准的;

4、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建房生活用房用地面积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3、农村村民建房家庭生产用房用地面积按不同类型定量

(1)城(集)镇规划区外,每户最高不得超过60平方米;

(2)城(集)镇规划区内,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5平方米;

(3)其他农村村民,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5平方米;

4、上述建房用地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限额标准包括天井、庭院、挑阳台等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立户条件;

(—)户主必须是在册的农业人口,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拥有土地承包权;

(二)兄弟分户立户,其弟须年满2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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