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是指农村村民申请建造生活居住用房和家庭生产用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村规划,不得随意选址。鼓励村民建房向中心村集聚,提倡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城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服从城镇规划。
农村村民建房需调整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有权依法调整,村民必须服从。
第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建房用地面积未达到本规定限额标准的;
2、现有住房属旧、危房,确需新建、扩建、拆建、易地建造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拆迁的;
4、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第五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建房用地不予批准;
1、不符合农村新村规划的;
2、一户已有一处宅基地的或出租、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建房用地的;
3、建房用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限额标准的;
4、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建房生活用房用地面积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3、农村村民建房家庭生产用房用地面积按不同类型定量。
(1)城(集)镇规划区外,每户最高不得超过60平方米;
(2)城(集)镇规划区内,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5平方米;
(3)其他农村村民,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5平方米;
4、上述建房用地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限额标准包括天井、庭院、挑阳台等。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立户条件;
(—)户主必须是在册的农业人口,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拥有土地承包权;
(二)兄弟分户立户,其弟须年满20周岁;
(未完,全文共2448字,当前显示81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