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
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与
不良资产处置的意见皖编办〔2006〕14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05]26号),现就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管理使用和不良资产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转企改制单位的资产评估
1、转企改制单位的资产(除工会经费外)均列入评估范围。由本单位负责清产核资、登记造册和编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2、在上述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转企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编办。
3、在完成审计的基础上开展转企改制单位资产评估。首批转企改制的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的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05年12月31日,第二批转企改制的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的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06年12月31日。转企改制单位全部资产(包括土地)的评估,要在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通过招标确定。资产评估结果报省财政部门(土地评估结果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并在转企改制单位予以公示。
4、为确保资产评估和审计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任一转企改制单位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均不得由同一家中介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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