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府管发„2009‟62号
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臵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4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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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川委发„2004‟33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45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臵管理暂行办法》(川府管发„2007‟103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臵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及改制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原则,强化审计和资产评估,做好产权界定工作,严格不良资产的申报、核销、移交、处臵行为,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
二、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机关,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国有资产处臵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臵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臵方案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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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臵收益的归缴。
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拟改制的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成立改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位改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改制单位在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制订改制或清理撤销的总体方案,并在完成改制单位职工分流及经济补偿方案的制订和报批、职工社会保障方案的制订和报批等工作基础上,拟订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处臵方案。
改制方案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改制单位从“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臵程序:
(一)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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