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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的通知.txt爱尔兰﹌一个不离婚的国家,一个一百年的约定。难过了,不要告诉别人,因为别人不在乎。★真话假话都要猜,这就是现在的社会。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的通知

深司[2009]2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根据司法部、财政部等国家九部(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和《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深圳市司法鉴定援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根据司法部、财政部等国家九部(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和《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援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援助,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当事人经市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可以免交或者缓交诉讼中的相关司法鉴定费用的援助活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包括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准许执业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社会鉴定机构和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鉴定人包括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和专家委员会的专家鉴定人。

第四条下列人员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诉讼需要的司法鉴定费用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援助:

(一)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诉讼案件当事人;

(二)本市市、区两级法院批准减免缓诉讼费用的当事人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下列类别的司法鉴定援助:

(一)法医临床;

(二)法医病理;

(三)法医精神病;


(未完,全文共2348字,当前显示7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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