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钢木结构
说明
一、金属构件安装
1.本章定额子目适用于中小型钢结构工程,不适用于重型厂房及大型场馆的钢结构安装。重型厂房及大型场馆的钢结构安装可套用其他专业定额。
2.除钢桁架、钢制动桁架拼装和安装外,其他子目未包括金属构件拼接和安装所需的连接螺栓。
3.钢屋架单榀质量在0.5t以下者,按轻型钢屋架计算。
4.钢柱安装在混凝土柱上,其机械、人工乘以系数1.43。
5.钢构件安装考虑最高36m以下,按汽车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分别编制。
6.使用塔吊施工,套用本章子目,应扣除相应子目中的吊装机械费。
7.压型钢板的安装按自攻螺钉或自攻螺丝考虑,若使用栓钉时,应按实调整。
8.小型构件包括。钢天窗架、挡风板、挡风架、墙架、墙皮梁、墙皮柱等。
9.零星构件包括。u型爬梯、铁窗栅、铁盖板等。
10.钢构件安装不包括结构件的高强螺栓。
11.厂房框架安装是指在地面完成拼装的钢柱及梁的整体组合安装。
12.钢构件拼装是指钢构件不能在工厂一次制作成型,需在现场拼装完成的。
13.构件安装定额不包括安装所搭设的临时脚手架,若发生应另行按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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