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6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袁家军
2018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相关环境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众参与制度。”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报批或者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删去第九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作为第一款,修改为:“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级特色小镇、省级以上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应当科学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面清单,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效能。”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委托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除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两种方式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并征求意见,公示并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建设单位网站发布;“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信息公告栏(显示屏)发布,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获取的场所发布。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同步公示并征求意见。”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三)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
(四)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预期效果;“
(未完,全文共3952字,当前显示127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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