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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阳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阳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的审议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及其它委员由市政府聘任,规划委员会设专家组。

第七条阳泉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指导。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

员会成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每次参会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随机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须占以上。

第二十一条制定城市规划,须有组织地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应当征求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作修订和调整的,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从事测绘、勘察、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上述单位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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