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筹划思路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方式比较特殊,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难度较大,其中,非常特出的问题是,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以及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出售商品房。国家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采取了先按比例预征,然后再予以清算的方法。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填写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清算手续,结清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这些条件之一的,
应当进行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于符合这些条件之一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财政部确定的一项重要扣除项目是,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二)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税收优惠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所谓“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小洋楼、度假村、以及超面积、超标准豪华装修的住宅,均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三)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这类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拆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由于上述原因,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亦给予免税。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筹划方法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对战略、经营、投资及财务活动和涉税事项进行事先规划和安排,以节约税收、递延纳税、降低税务风险为目标的一系列税务规划活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纳税筹划方法有如下几项:
1、收入分散筹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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