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印发通州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8]21号)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08-03-27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文件通政发〔2008〕21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通州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通州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参建各方行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据市建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联合下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及市建委《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2007〕66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目前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城市建设为城市管理服务的工作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立本区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综合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以下简称部门联席会议),会议成员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建委、市规划委通州分局、通州国土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政管委、区环保局、区民政局、区教委、区卫生局、区体育局、区文化委、区水务局、区商务局、通州公安分局、通州工商分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以及区邮政、自来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主管部门。联席会议由区建委负责召集,负责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区建委也可根据需要召集部分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
第三条本区行政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通州国土分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区建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方案内容有重大变更时,受让人应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及变更后的建设方案告知通州国土分局、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和区建委。
第五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它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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