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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模版]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贵阳市药品监督管理规定

(1987年7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科研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药品经营管理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第四条凡在本市经营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市医药局提出书面申请,取得《药品经营合格证》,再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个体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第五条《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个体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发证单位重新审查核发。经营者每年应按期到发证单位年检注册,按规定交费。

第六条经营药品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营业地点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药品经营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个体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药品经营单位或个人变更经营场地,必须按本规定第四条申报,并办理原证照注销手续。总店的证照不得在分店使用,药品经营的有关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八条严格执行药品入库验收、在库保养、出库检查制度,如发现药品质量有疑问,应送当地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库和销售。

第九条集体和个体药品经营者,不得经营药品批发业务。个体药品经营者应遵守《贵州省个体药品经营管理通告》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经营药品批发业务的单位,应按季度填写《医药商品质量信息报表》,按时报市卫生局。

第三章医疗单位药剂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单位自配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房屋、设备、药检机构和药学技术人员;经市卫生局审查同意,报省卫生厅批准,领取《制剂许可证》后方可配制。《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重新审核换发。

第十二条医疗单位自配制剂实行注册制度,凡当年内配制的品种,均应按规定到市药品检验所办理注册登记。每次注册后有效期为二年,逾期一年不续办注册的品种,即视为自动撤销该药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自配制剂必须按照在市卫生局备案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配制和检验,不得擅自改变。每批制剂应有完整的配制及检验记录,并存二年备查。不合格制剂严禁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医疗单位制剂必须坚持自制自用原则,不得进入市场。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应经市卫生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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