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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根据《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工商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

第三条市工商部门每年组织设立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著名商标的认定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且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公信力和专业知识。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市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商标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下设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占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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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担《办法》规定或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著名商标认定

第十条申报著名商标时,申请人除提交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设立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证明;


(未完,全文共1596字,当前显示52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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