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大全五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为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以下统称面上项目)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工作,保障面上项目研究任务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目标,取得高水平成果,根据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中期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职责划分
第一条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中期检查工作;
(二)对中期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和备案;
(三)对中期检查未通过的面上项目,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第二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面上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交《面上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二)对《面上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进行审查;
(三)组织实施中期检查工作,并签署意见;
(四)将中期检查结果在规定时间报市教委科研处。第三条面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面上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汇报面上项目中期研究情况。
第二章中期检查内容及应提交的材料
1第四条中期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面上项目实施内容中期完成情况;
(二)面上项目实施阶段目标是否达到;
(三)面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面上项目负责人应在中期检查日前3个工作日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合同书》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申请书》,以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
(二)《面上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三)面上项目阶段成果及其相关材料。
第三章中期检查时间
第六条中期检查一般在面上项目整个实施过程的中期进行,一般为面上项目开始实施次年的10-11月份,具体时间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决定。
第七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提前15个工作日将面上项目检查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安排等通知面上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中期检查程序
第八条中期检查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发出中期检查通知;
(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面上项目中期检查组;
(三)检查组听取面上项目中期研究情况汇报、进行专家质询、查阅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四)检查组评议并形成中期检查意见;
(五)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下达中期检查结果;
(六)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汇总面上项目中期检查结果,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教委科研处。
第五章中期检查结论
第九条检查组须做出“继续进行”、“需要整改”或“撤销项目”的结论。第十条中期检查结论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面上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上签署。
2第十一条被检查面上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整改”或“撤销项目”的结论:
(一)预定研究内容或研究方案经研究实践表明不合理;
(二)不可能完成预期研究任务,且限期提不出新的解决方案;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擅自修改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合同书》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申请书》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规定的内容;
(五)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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