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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大全五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证本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技计划主要用于资助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为首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

第三条本科技计划鼓励多学科综合研究,鼓励同首都经济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鼓励青年教师从事科技创新研究。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在北京地区实施

第四条第四条本科技计划实行依法管理、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是本科技计划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市教委科研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咨询、评审、监督、验收工作,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部分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两类。

重点项目主要在国家和北京市优先发展的若干重要科技领域内实施,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本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同时列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计划。

面上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有关高校的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开展科学研究或技术发明活动。

第六条重点项目必须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体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内涵,预期成果可以解决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某项重大关键问题,或者具备高新技术产业化前景,或者具有国内公认的领先研究水平并能带动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

提倡和支持市属(市管)高校间联合或者与中央在京高校的北京市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联合申报重点项目。

第七条面上项目应注意与高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科研队伍建设的协调和衔接,避免低水平重复,促进科研资源的合理利用。预期成果能够体现国内先进的学术研究水平并且促进相关学科理论发展或学科体系的完善,或者可以产生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面上项目一般不接受跨校联合申请。

第八条本科技计划项目每年评选一次,其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九条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十条申请本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申请人(即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面上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已离退休或项目在研期间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科技人员、申请单位的兼职科技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㈡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㈢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在承担本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一般不得再申请本科技计划的新项目(但可同时承担一项重点项目),且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项。

㈣申请人学风端正,信誉良好,承担的本科技计划在研项目能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应结题的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已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

㈤申请项目必须符合本科技计划的资助范围和有关要求,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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