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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讲 第四章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技术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坚持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为了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对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具有合理的专业人员配臵,熟悉国家环境政策,能够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和预测;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专职技术人员。同时,为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国家还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管理。

第一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确立和沿革

我国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的最早规定见于1986年3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指出了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并按照证书规定的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同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管理要求。

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阶段

1986一1989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分为综合证书和专项证书两种。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都有权核发评价证书,两级核发、两级管理。持综合证书的评价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持专项证书的评价单位只能按证书限定在本地区、本行业范围内承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全国有1500余个单位获得评价资质。持证评价有效地规范了评价市场,有利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也有所提高。但当时具有综合证书评价资质的单位大都是高等院校、环境保护科研单位,一些设计、研究单位,虽然技术力量雄厚、业务水平高,也只能获得和专业有关的专项评价证书,从长远发展看,制约了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的发展和水平的提高。

二、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阶段

经过3年的试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89年国家环境保护局正式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中详细规定了评价证书的等级、申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持证单位的职责及其考核办法等,并将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综合证书和专项证书改为甲级证书和乙级证书两种。甲级证书单位可以承接全国范围内各种规模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乙级证书单位可承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甲级证书单位的核发权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乙级证书单位的核发权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评价单位的资质要求,强调是事业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有权申领甲级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只能申领乙级评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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