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穗劳险司字[1995]第006号
各主管局(总公司)、各统筹单位、各区、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根据广州市劳动局颁发的《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005号和《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穗劳险字)〔1995〕第01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征集
〈一〉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以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季征收”的办法,即每季度以本单位上季度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0.7%计缴生育保险基金。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7日前,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采取专用委托收款方式向单位征收。
〈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市属以上单位直接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区、县级市单位向所在区、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中央、军队驻县级市单位向所在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
二、待遇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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