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雇)工。
第三条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订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财政、地税、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依法
-1的有关费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之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1%;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
当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达到规定的预警线需要调整时,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费率调整。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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