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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省财政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7〕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程序,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1、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土地出让收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受让人、划拨土地使用人、政府储备用地使用人、土地或房屋承租人等(以下统称“国有土地使用人”)按照合同、协议、划拨用地批文等文件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应缴未缴的,要督促其限期补缴。

2、按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要求,土地出让收入属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将土地出让金全额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土地出让金专户

3、土地保证金、预付款由竞标人将保证金直接交入财政局开设土地出让金结算专户,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票据办理报名手续。成交后财政部门及时将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转作土地出让金,不足部分,由竞得人在出让协议规定时间内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入财政非税专户。未成交的,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及时将保证金退还缴款人。因受让人违约而没收的定金和保证金,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土地出让金及保证金、预付款。

4、出让土地预申请人,以预付方式先行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资金等土地报批费用,直接缴纳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市财政局--国土往来专户,待省国土部门批复后再行进行结算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四)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执行管理,督促土地受让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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