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的批准
一、公司合并和分立的法律性质
(一)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的概念
公司合并是指由二家或者二家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合并成一家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完全承受,它是公司主体变更的一种法律制度,由公司法和合同法、担保法共同调整公司合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公司合并的种类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其中吸收合并是指一家公司吞并了另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只有吸收方公司保持存在,其余被吸收的公司的法人资格注销,成为合并后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新设合并则是指所有参加合并的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而成立一家新的公司,所有参加合并的公司都成为新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家公司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在清偿外债或者对债务作出债权人认可的安排之后分成二家或者多家公司的法律制度。公司分立有既有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其中既有分立是指被分立的公司保持存在,并从其分离部分财产成立新的公司的形式;新设分立是指被分立的公司不复存在,在其财产基础上成立二家或者多家公司的分立形式。
(三)公司合并和分立的法律责任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合并制度
(一)公司合并的原因
参与合并者必须是同组织形态的公司,即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合并、股份公司与股份公司合并。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竞争能力,公司之间多有合作的需要,合作需要成本,当合作增多并且双方都觉得不能离开对方时,就发生了合并。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1.公司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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