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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的批准

一、行政许可事项

民办学校分立与合并的批准

二、行政许可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申办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校的设置标准设立,申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京教计[2004]78号)文件所规定的设置标准设立。申办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100万元;民办小学注册资金200万元;民办中学注册资金300万元;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注册资金50万元,校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民办学校应聘任符合《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设置民办学校须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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