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在顺德就业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许可(审批类)
行政许可项目编号: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5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定、核发许可或不予许可告知、变更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就业条件
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②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③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2、人员条件:
①年龄18至60周岁(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可超过60周岁);
②身体健康;
③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④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方式:
用人单位为聘雇或者接受派遣的台港澳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本人应当到市劳动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用人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盖章、个人近期二寸证件照片2张);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明、三资企业须提交外商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
5、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派遣工作(服务)证明;《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
6、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其本人相应职业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为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位的人员办理《就业证》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及董事会2名以上成员签字的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提交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负责人签字的任职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香港、澳门人员在本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个人近期二寸证件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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