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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莱西市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水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水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第四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六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执法承办机构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九条执法承办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三章调查和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水行政执法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情况;

(二)询问证人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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