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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谐社会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定稿]

广搭平台整合资源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我院始终坚持“以法院为主导,以调解为重心,以化解纠纷为目标”的工作思路,有效整合各种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资源,积极构建诉讼与非诉讼调解衔接机制,合力平台,探索出一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大量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分流、妥善化解。实现了“无断层对接,全方位延伸,常态化联动”的纠纷解决工作新格局。有效化解了诉内诉外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调解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2009年出现了收案数、发改率下降,结案率、调撤率上升“两降两升”的良好局面。2010年民商事案件调撤率76%,2011年调撤率为78%,居全市前列。2012年调解工作经验被赤峰市中院和元宝山区政府分别在全市法院和全区基层部门推广,2013年赤峰市中院将推广元宝山区法院调解工作经验列为工作重点,2009年和2013年自治区高院先后两次在该院召开全区法院调解工作现场会。

一、选准纠纷解决工作的切入点,搭建多角度对接平台

1、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和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搭建平台,建立交通法庭。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幅上升、案件处理时间相对较长、被害人不能及时

1得到赔偿的情况,我院与区公安分局进行协调,于2009年7月在交警大队设立了交通法庭,每周四下午由审判员和书记员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问题,指导当事人举证,及时组织事故双方进行调解。对达成协议当场履行的,可以不立案;对达成协议当场不能履行的,及时立案,即时制作调解文书;对达不成协议的,依法作出判决。

在以往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为方便内部管理,均主张法院判决,不同意调解,并要求各分公司、支公司必须用法院判决书做理赔。而在诉讼过程中,许多保险公司不应诉、不答辩、不出庭,事故双方很难达成调解协议,而法院作出判决后,负有赔付义务的保险公司由于前期没有参与,往往以应按保险条款核算理赔数额为由提出上诉,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治疗,财产损失得不到及时赔偿。

为此,我院主持召开了驻区六家保险公司参加的专题座谈会,经过会商,最终达成了《关于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意见》。为进一步排除保险公司源自内部规定的障碍,我院向驻区各家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将“意见”和“司法建议”一并转交其上级主管单位。

“意见”中规定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区分参保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何种责任,被认定为全部责任或无责任的,应当以调解方式结案;主次责

2任或对等责任的,如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也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对责任认定及用药合理性等有异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依法举证或申请鉴定,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各保险公司上报后很快有四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了我院的建议,并按照“意见”的内容在诉讼过程中付诸了实施。彻底改变了以往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只要求法院判决,不同意调解的状况。形成了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保险公司、交警、法官共同参与调解的“五位一体”的调解模式。实现了当事人诉讼时间短、诉讼成本低、赔偿及时到位的良好效果。2009年以来,交通法庭接待群众来访400余人次,共调处交通事故纠纷271起,调解成功率达到87%,涉案标的714万余元全部一次赔付到位。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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