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煤矿火工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沛城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
组长。由矿长担任。
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担任。
成员。由供应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安监站分管站长或监察员、井下炸药库班长。
办公室设在生产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1、矿每旬由生产副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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