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煤矿火工品管理办法
贵州省瓮安县龙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银堂煤矿火工品管理办法
安全管理科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银堂煤矿火工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银堂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
组长:但鹏飞(矿长)
副组长:张敏(安全矿长)陈贵庆(生产矿长)
成员:但功勋、彭德文、王英杰(安全副总);
胡江(行政副总)赵明江(爆破技术员);
爆破安全员、库管员、爆破员、安全员、瓦检员;
采掘队长、采掘班长。
办公室设在安全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1、矿每旬由安全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队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矿发新并按价赔偿。
三、奖罚办法:
(一)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
1、火工品采购负责人必须到州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到矿后,由炸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库存,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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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炸药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炸药库保管员200元。
4、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即炸药1吨,雷管2000发。
5、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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